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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简介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陕西公布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2017-05-31

省委、省政府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后,5月26日下午,省政府召开全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省长胡和平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副省长张道宏宣读《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省长胡和平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整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时间节点抓整改,建立台账,细化节点,倒排工期,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整改一个公开一个,办结一个销号一个。本报公布《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

一、对环境保护认识仍有差距,责任和压力还存在上紧下松、逐级递减现象。有些地方领导仍然认为经济发展是硬任务、环境保护是软指标,因而在工作中一手硬、一手软,环境保护工作显得比较被动。

整改目标: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层层传递工作压力,自觉把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省级有关部门

二、西咸新区2014年1月由国务院正式批复,作为创新城市发展方式的国家级示范区,本应成为践行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标兵,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新区已上马大量项目,但规划环评至今未通过审查;环保基础治污设施建设滞后,未与新区建设相统筹;仅配备3名专职环保人员,且主要为审批项目服务,导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监管缺失。

整改目标:贯彻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规划环评审查,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三、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和王寺街办等城乡接合部历史上形成的大量冶金、塑料、建材等小企业污染严重。行政区域内延长石油子午轮胎厂异味污染、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公司超标排放等突出环境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处理,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依法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加大对异味污染、超标排放等污染环境问题查处力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四、2015年和2016年,西咸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高居全省首位,最高时超过周边西安和咸阳两市30%以上;流经新区的5条主要河流,沣河和泾河部分时段水质恶化明显。

整改目标:2017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PM10和PM2.5浓度较上年明显下降。流经新区的渭河、泾河、沣河所有排污口全部截污封堵,全流域达到水质考核目标要求。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五、面对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西咸新区没有足够重视,2013-2015年,西咸新区52次党工委和主任办公会研究的217个议题,没有环境保护议题。

整改目标:切实提升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工委、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六、现场督察发现,西咸新区每天有4万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渗坑或河流;在西安市西北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沣东北污水处理厂。

整改目标: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封堵沿河排污口,彻底解决4万吨污水直排问题;完成沣东北污水处理厂影响到的西安市西北郊地下饮用水源地调整工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七、在督察谈话中,也有一些领导同志反映,关中地区大气环境问题2016年出现反弹,形势依然严峻。但一些地方领导认为主要是受地形、气象等因素影响,很少从自身工作方面查找原因,缺乏工作压力。

整改目标:切实增强党政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省级有关部门

八、由于历史原因,关中地区重化产业比重较大,但近年来仍在大量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2015年火电装机规模、煤化工产能、水泥熟料产能分别较2013年增加约13.0%、17.7%和8.4%,不仅进一步加剧区域大气污染,也将为今后产业结构调整带来沉重负担。省发展改革委还违反《陕西省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违规核准华能铜川电厂二期和陕能麟游等2个火电项目,给当地大气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被动。

整改目标:加强电源布局战略北移和结构调整,严控关中地区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新建煤电项目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关中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九、现场督察了解到,在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陕西省生态环保指标权重虽然较高,但考核不够严格,宝鸡、咸阳、铜川、渭南等地市2015年PM10浓度较2013年均不降反升,考核得分却均为满分,没有发挥考核约束作用。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评价标准,精准确定和运用考核结果,发挥考核的应有作用。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环境保护厅

十、针对关中地区区域大气污染问题,陕西省未按文件要求对各市(区)政府进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考核,对联防联控工作重视不够,工作紧迫性不强,没有有效发挥联防联控作用,尤其是重污染天气时应急管理标准不统一,没有形成有效治污削峰合力。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开展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考核,认真落实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标准。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十一、陕西省于2008年就出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但总体保护规划至今尚未出台,有关部门未按要求编制专项保护规划,有关地市未按要求划定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适度开发区建设控制地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于2013年撤销后,秦岭生态保护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机制难以有效落实。

整改目标: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齐抓共管机制,编制相关规划,明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切实改善秦岭生态环境质量。

整改时限:2017年5月-2018年12月分步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委、市政府

十二、秦岭矿产资源违规审批和违法采矿采石问题突出,部分区域生态破坏严重。

整改目标:严格控制秦岭矿产开发建设活动,纠正矿产资源违规审批问题,杜绝违法采矿采石行为。2017年底采石矿山数量减半,2020年底再减少20%,重点地区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委、市政府

十三、省发展改革委减煤工作不实,全省2014年规模以上工业1000万吨减煤任务,仅完成295万吨,2015年300万吨减煤任务仅完成11万吨,导致关中地区燃煤总量居高不下;现场督察发现,咸阳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渭河发电、大唐渭河热电、陕西华电瑶池等3家企业2014年减煤25.67万吨,但实际增加燃煤18.73万吨。渭南市发展改革部门减煤工作也流于形式,部分减煤项目不实,减煤量重复计算。

整改目标:加快煤炭去产能,推进煤炭压减替代,降低关中地区燃煤总量。2017年关中地区减煤1000万吨。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减煤420万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580万吨。

整改时限:2017年5月-2018年12月分步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关中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十四、省发展改革委2013年3月违规备案陕西美鑫年产30万吨铝镁合金项目,在企业没有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的情况下,2015年7月再次进行备案。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建成后每年预计新增耗煤350万吨。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替换要求,项目满足国家对于等量置换的要求后方可生产。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铜川市委、市政府,陕西有色集团

十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按要求对全省涉水小企业淘汰情况组织排查,2016年仅督促地方淘汰5家相关企业。

整改目标: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依法依规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水小企业。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十六、陕西汉中钢铁集团公司2号炼铁高炉擅自扩容躲避淘汰,4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长期违规运行,无脱硫设施,超标排放严重,直至督察组进驻期间才临时停产。

整改目标:拆除陕西汉中钢铁集团公司2号炼铁高炉和4台90平方米以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烧结机。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责任单位:汉中市委、市政府

十七、宝鸡秦安锻造等7家企业仍然存在化铁炼钢、中频炉和轧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装备,长期未按要求淘汰到位,环境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严禁以停代关、异地转移,防止死灰复燃。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宝鸡市委、市政府

十八、渭南市政府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下发后,仍于2015年11月违规印发《关于加快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要求除税务和安全生产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严重阻碍了环境执法工作。咸阳市政府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越权下发《关于全市煤炭生产企业收费项目实行统一收费的通知》,要求对全市煤炭生产企业从2008年起按每吨0.5元标准统一征收排污费。榆林市定边县政府违规出台相关政策,变相支持边缘残次油井生产,收取相关税费,导致边缘残次油井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废止违法违规文件,坚持依法行政。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渭南、咸阳、榆林市委、市政府

十九、西安市江村沟垃圾填埋场1994年建成后,一直向唐家寨水库直排垃圾渗滤液,尤其是2015年11月以来,因垃圾渗滤液厂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每天约1800吨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排水库,水库积液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分别高达8700毫克/升和1176毫克/升,库区底泥检测出铅铬等重金属,造成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

整改目标:实施综合治理,彻底解决垃圾渗滤液处置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西安市委、市政府

二十、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相关人员环保底线意识不强,人为干扰国家空气质量监测子站正常运行,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施造假,造成恶劣影响。

整改目标:加强监测质量管理,杜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西安市委、市政府

二十一、2016年,关中地区5个地市PM10和PM2.5平均浓度为128微克/立方米和69.4微克/立方米,分别较2015年上升13.3%和17.2%,优良天数平均减少66天,大气环境质量形势严峻,已成为全国大气污染严重区域之一。

整改目标:2017年全省PM10和PM2.5平均浓度明显下降,关中地区平均优良天数增加5天;到2020年全省优良天数比例、PM2.5平均浓度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全省特别是关中地区空气质量有效改善。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关中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西安市2016年PM10和PM2.5平均浓度为137微克/立方米和71微克/立方米,分别较2015年上升8.7%和22.4%,成为全国污染严重的省会城市之一。据统计,西安市未集中供热区域以及广大农村地区每年散烧煤用量多达近百万吨,但相关治理工作尚未有效开展。督察还发现,2014年以来,西安市违反有关要求违规审批阎良城北、泾渭新城二期等多个燃煤供热锅炉项目,新建19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整改目标:强化“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大措施,加快构建工程、管理、技术、政策“四位一体”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削减散煤130万吨,逐步实现泾渭新城二期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全面拆改小锅炉。2017年,西安优良天数不少于220天,PM2.5控制在67微克/立方米以内,PM10达到省考指标要求。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部分任务2018年5月底)

责任单位:西安市委、市政府

二十三、西安市临潼区益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8台感应电炉等落后产能长期未淘汰,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除企业生产污染环境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西安市委、市政府 

二十四、西安市扬尘管控有待加强,道路扬尘和建筑扬尘污染问题仍较多见。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9条,落实围挡、覆盖、冲洗、硬化、密闭、洒水“6个100%”,坚决遏制扬尘污染。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西安市委、市政府

二十五、咸阳市2016年PM10和PM2.5平均浓度为149微克/立方米和82微克/立方米,分别较上年上升26.3%和30.2%。2016年4月因大气环境质量严重恶化,被环境保护部公开约谈。

整改目标: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咸阳市委、市政府

二十六、2014年以来,咸阳市违反有关要求,拟建大唐彬长电厂二期、陕西彬长矿业30万吨煤制乙二醇等项目,新建新兴纺织工业园、咸阳西区二期、兴平市中心城区东区等多个燃煤供热锅炉项目,新建46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整改目标:严控高污染项目建设,淘汰落后产能。

整改时限:2017年5月-2018年11月分步实施

责任单位:咸阳市委、市政府

二十七、2016年以来,环境保护部组织检查发现,咸阳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严重,部分企业环境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实现建筑工地围挡、覆盖、冲洗、硬化、密闭、洒水“6个100%”。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咸阳市委、市政府

二十八、渭南市2016年PM10和PM2.5平均浓度为139微克/立方米和76微克/立方米,分别比上年上升26.4%和26.7%。

整改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PM10、PM2.5平均浓度较2016年明显下降,优良天数比例有所提高,其中临渭区、华州区、华阴市、潼关县、高新区、经开区优良天数达到222天以上,其他县达到225天以上。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渭南市委、市政府

二十九、2014年以来,龙门钢铁公司违反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擅自建成1座1800立方米高炉及附属设备,新增炼铁产能约150万吨。

整改目标:完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杜绝未批先建的环保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发生。

整改时限:2017年5月至2019年底分步实施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牵头),韩城市委、市政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三十、渭南市新建29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2016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多次组织检查发现,渭南市部分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土炼油和小炼油作坊拆除不到位,施工工地和煤场扬尘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开展燃煤锅炉技术改造、施工工地和煤场扬尘整治。

整改时限:2017年7月底

责任单位:渭南市委、市政府

三十一、2015年以来,渭河干流部分断面水质下降,渭河西安段天江人渡、耿镇桥两个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咸阳段咸阳铁桥断面和宝鸡段虢镇桥断面水质由2013年Ⅳ类恶化为2015年Ⅴ类,上述断面水质均未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整改目标:加强渭河综合治理,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渭河干流西安出境新丰桥断面达到Ⅴ类水质。渭河宝鸡段虢镇桥断面水质达到Ⅳ类。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西安、宝鸡、咸阳市委、市政府

三十二、西安市因部分区域污水管网建设不到位,第四、第九、第十污水处理厂,以及临潼区污水处理厂、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等采取“河道纳污、抽取河水”方式收集处理污水,污水处理效果大打折扣。

整改目标: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西安市委、市政府

三十三、咸阳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明确,2015年和2016年应建成35个治理项目,但截至2016年底仅建成18个。

整改目标: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中2015年、2016年未建成的17个项目在2018年3月底前全部建成投运。

整改时限:2017年5月-2018年3月分步实施

责任单位:咸阳市委、市政府,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三十四、咸阳市永寿县、旬邑县、乾县、三原县污水处理厂,以及纺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16年长期超标排放;长武县、泾阳县、彬县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管网覆盖率低,每天约4000吨生活污水直排。

整改目标:生活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彻底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咸阳市委、市政府

三十五、咸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长期闲置。

整改目标:渗滤液处置设施按规范要求正常运行。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咸阳市委、市政府

三十六、宝鸡市金信安水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提标改造时将大量污泥直排渭河,陈仓区阳平镇部分生猪养殖场不但位于禁养区,每天还有约上千吨废水超标排入渭河。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管理措施;实施综合整治,控制养殖规模,完善处理设施,严控直接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宝鸡市委、市政府

三十七、目前榆林市主城区还有52个排污口,每天近2万吨生活污水直排榆溪河。榆林市污水处理厂2016年上半年长期超标排放,严重污染榆溪河。米脂银河水务有限公司改造期间,约有37万吨污水直排无定河。

整改目标:完成主城区52个污水直排口治理,加大对违法企业监管力度,有效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榆林市委、市政府

三十八、榆阳区和米脂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设施长期闲置,渗滤液污染突出。

整改目标:达标处理渗滤液,消除环境污染。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榆林市委、市政府

三十九、无定河榆林段庙畔、米脂、辛店3个国省控断面总磷浓度逐年上升,支流榆溪河刘官寨、鱼河断面2015年水质恶化为Ⅴ类。

整改目标:无定河庙畔断面稳定保持在Ⅱ类水质,米脂官庄断面稳定保持Ⅳ类水质,绥德辛店断面于2018年达到Ⅲ类水质。榆溪河刘官寨、鱼河断面稳定保持在Ⅳ类水质。

整改时限:2017年5月-2018年12月分步实施

责任单位:榆林市委、市政府

四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中还有31%的水污染防治项目未如期完成。

整改目标:确保《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中实际需要建设的项目全面竣工验收。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汉中、安康、商洛市委、市政府

四十一、汉中、安康、商洛3市29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26座提标改造工作无实质进展,难以达到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整改目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按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汉中、安康、商洛市委、市政府

四十二、秦岭地区采矿采石企业普遍规模小,开发利用水平低,生态破坏严重,且近年来采矿采石面积呈扩大趋势。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2016年4月专项督查发现,秦岭地区2015年比2013年新增采石地块12处,新增采石面积9.2%。根据2016年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核实情况,全省270多处矿山开采点中,60%以上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生态破坏面积达到3500多公顷。

整改目标:全面淘汰生产规模在10万吨∕年以下和开发利用水平低、安全生产不达标、生态破坏严重的采石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采矿采石点全面得到查处和纠正,重点地区矿山环境明显改善。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委、市政府

四十三、华阴市华亿、京华、塔星等近20家采石企业证照不全,违法开采或随意倾倒废石弃渣;宝鸡市眉县大湾石英矿等10余处矿区采矿证过期,但仍在生产,废渣沿山体倾倒;宁强县刘家坪铜矿废水直排;宁陕县东阳石材厂废水渗坑排放。

整改目标:全面排查秦岭地区现有开山采石企业,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优化矿山布局,严格矿权准入,确保采矿采石造成的生态破坏得到遏制,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市委、市政府

四十四、蓝田县东山麻岩矿、大岔沟花岗岩矿和户县栗峪石料矿均位于秦岭限制开发区,在未取得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准入手续的情况下,两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前后仍违规向三家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

整改目标:撤销三家企业采矿证,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施修复。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西安市委、市政府

四十五、渭北“旱腰带”区域地处关中平原和陕北黄土高原之间,森林植被稀少、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是陕西省水泥、石灰、石料主要来源地。督察组根据遥感监测数据解析,该区域仅韩城、蒲城、耀州、泾阳、凤翔5县(区)就有采石地块260多处,较2013年新增13处,采石总面积2700多公顷,较2013年扩大14.4%。监测区域中,泾阳县采石地块最多,占地块总数39%,面积为800多公顷,占总面积29%。

整改目标:全面取缔违法采矿采石企业,逐年减少采石矿山数量,逐步治理恢复被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区域矿山环境明显改善。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宝鸡、咸阳、铜川、渭南、韩城市委、市政府

四十六、现场抽查发现,泾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向采石企业供应建设用电及炸药,该县四星友谊、汇通等14家采石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证情况下,持续违法建设和生产;淳化县整治工作不力,圆通、薄达等7家采石企业在整治期间违法开采。大量违法违规采石导致部分区域生态破坏严重,造成大片山体自然植被遭到破坏,监测发现破坏面积最大一处多达530余公顷。泾阳县口镇20多公里山体迎坡面全被破坏,与其相邻的淳化县自然植被破坏、山体裸露问题也十分突出。

整改目标:全面关停、取缔违法采矿企业,加快矿山生态治理修复。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咸阳市委、市政府

四十七、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缴不足,仅渭南市本级发证的采石矿山近三年应缴纳保证金约330万元,但实际缴纳仅约30万元。

整改目标: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保证金。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政策措施。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渭南市委、市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

四十八、督察发现,有14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存在采矿、采砂、开垦等违法问题。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关停、取缔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矿、采砂问题;对保护区内违法开垦问题,制定方案,2020年底前退出。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西安、宝鸡、渭南、延安、汉中、安康、韩城市委、市政府

四十九、省水利厅2014年批复《汉江干流汉中平川段2015-2019年河道采砂规划》,违法在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设置12处采砂场,占用保护区内汉江河道15.9公里。

整改目标:重新修编《汉江干流汉中平川段2015-2019年河道采砂规划》,将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为河道采砂禁采区,关闭实验区内采砂场,加强监管,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汉中市委、市政府

五十、2013年以来,洋县、城固两县水利部门违规在实验区发放采砂许可证,洋县国土资源局违规给缓冲区内安丰采石场续证,导致采石采砂行为屡禁不止。

整改目标:关闭违规采砂场、采石场,严格汉江、嘉陵江及其主要支流河道采砂项目审批和监管。撤销已经发放的采砂、采石许可证,对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

责任单位:汉中市委、市政府

五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在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批准下峪口土地整治项目,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将该保护区核心区近万亩湿地开垦为耕地,并配套建设基础设施,生态破坏严重。韩城市政府还将该保护区部分区域纳入黄河河道采砂规划,违法在保护区内设置6个采砂场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占用保护区内黄河河道22.2公里。

整改目标:停止项目建设,恢复湿地。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韩城市委、市政府

五十二、2013年以来,中石油长庆油田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违规在桥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新建油井124口,督察时长庆油田仍有105口油井违法生产。

整改目标:对桥山自然保护区内已经停产的22个油井井场,在2017年9月前将地面设施全部拆除,收回林地、土地使用权,属占用林地的恢复植被。对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剩余的40个石油井场105口油井在“十三五”期间全部关闭,退出自然保护区的农耕地。

整改时限:2017年5月-2020年12月分步实施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延安市委、市政府,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五十三、陕北地区2016年发生原油管道泄漏事件21起,较2015年的28起虽有下降,但仍呈多发态势。

整改目标:实现原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减少,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原油管道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原油管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延安、榆林市委、市政府,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五十四、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对易泄漏的集输支线排查不够,中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对已排查的原油管道泄漏隐患整治不够及时,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抽查发现,中石油长庆油田公司所属第四、第六、第八采油厂有10条隐患管线尚未开始整治,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整改目标:完成10条隐患管线整改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国资委,延安、榆林市委、市政府,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五十五、榆林市定边县和靖边县共有低产或废弃的“边缘残次”油井366口,其原油开采过程中存在就地明火加温脱水,渗坑排放含油污水,污油泥就地洒落或去向不明等问题,环境污染突出。目前靖边县已将“边缘残次”油井关停拆除,定边县“边缘残次”油井暂时停产,但环境污染隐患依然存在。

整改目标:全面消除“边缘残次”油井开采环境污染,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油气区勘查开采、生产经营秩序。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榆林市委、市政府,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五十六、陕南地区现有尾矿库244座,约占全省总数78%。目前,安康、商洛、汉中3市有15座“头顶库”未治理,15座尾矿库未完成浆砌石排洪系统改造任务;其中商洛市还有2座“无主库”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

整改目标:全面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杜绝新生“头顶库”。完成2座“无主库”治理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5月-2018年12月分步实施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汉中、安康、商洛市委、市政府

五十七、商洛市福元矿业等3家企业将尾矿、矿渣堆放于农田、河堤或山坡,无“三防”措施。

整改目标:限期清理尾矿、矿渣,消除污染隐患。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商洛市委、市政府

五十八、旬阳县居金源矿业等企业未配套建设尾矿废水收集池,生产废水直排。

整改目标:建设污水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

责任单位:安康市委、市政府

五十九、陕西锌业10万吨/年电锌焙烧及烟气制酸工程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三期搬迁工作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督查督办,但商洛市及商州区两级政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未能如期履行搬迁承诺,截至督察进驻时,搬迁工作仍无实际进展。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三期搬迁,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商洛市委、市政府  

(据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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