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以“同级审批”为原则的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已难以适应管理需要,县级环保部门面临巨大审批压力。对此,我省创新性提出,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为核心,对环评审批权限进行优化调整。
《目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确定全省环评分级审批原则,明确市、县审批权限划分原则以及部分必须由市级审批的项目范围;第二部分是省级审批目录,共分9大项31小项,较之前的48项大幅减少。
据介绍,此次优化调整后,分级原则的针对性更强。《目录》确定了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为核心、兼顾同级审批的总体原则,避免了环评审批权限单纯与立项权限(即投资额)挂钩的情况,使环评审批更加贴近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更能体现环评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事权划分的辨识度更高。《目录》首次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县级部门仅能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县级环保部门(在不具备承接能力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享有市级审批权限;明确要求除陕西自贸试验区外,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且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开发区内设环境管理部门,能且仅能赋予县级审批权限,未设立生态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不具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及其下设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外,省级审批权限的设定更合理。本次权限调整在省级层面上,虽然进行了大规模的下放(如不涉及秦岭地区的风电项目、不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不跨市公路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绝大多数的报告表项目等),但是对部分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了上收,如石化、煤化工等项目。分级审批权限的调整,将更好发挥省级层面在审批重大环境影响项目上的技术和经验优势。(陕西日报记者 汪曼莉 见习记者 邬正鹏)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市(区)河流上建设的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力发电: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火力发电(含热电):全部(燃气发电除外)。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项目。
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发电。
风力发站:除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外,其他各市辖区内的项目。
煤炭: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新增产能的煤炭开发项目。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输油(气)管网:跨市(区)干线输油(气)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城际铁路;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跨市(区)铁路项目。
新建(含增建)公路:高速公路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项目;轻轨项目;磁浮项目;市域快速轨道项目。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扩建运输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原材料
矿山开发: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采选,尾矿库。
冶金: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炼钢炼铁;轧钢;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
焦化:全部(含兰炭)。
石化: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石油制化学品和石油制燃料项目。
化工: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煤制化学品和煤制燃料项目;纯碱和氯碱;聚酯项目。
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项目。
稀土:深加工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新建整车(含发动机)制造项目。
六、轻工
造纸: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
皮毛制品:制革、毛皮鞣制项目。
七、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
实验室: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八、核与辐射
电离类项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电磁项目: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
九、其他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三)其他法律法规(如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要求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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