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提出“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2021年1月4日召开的央行工作会议,再次提及“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绿色金融将助力我国以更低的社会总成本实现“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伟大愿景。
2020年9月22日,中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碳中和”是指一个国家因社会经济活动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与碳汇技术(植被、海洋、碳捕捉等)所吸收的温室气体相抵消,以实现温室气体的净排放为零。截至2020年12月,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实现“碳中和”的具体时间,主要包括中国、除美国外的传统发达国家、小岛屿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碳中和”是人类对全球变暖的现实进行反思后的自省与自律,是我国对世界做出的重大承诺。
绿色金融的概念在《巴黎协定》后被广泛提及。相比于传统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主要涵盖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全球气候变暖的金融服务,例如旨在降低气候变暖的影响、保护生态资产、减少垃圾排放、减排的相关经济活动。我国现阶段对绿色金融的关注点大多集中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绿色信贷”,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提供信贷服务。
当前,全球绿色金融蓬勃发展。英国于2019年7月提出《英国绿色金融战略》,对绿色和低碳技术、服务和基础设施进行“前所未有的投资”。欧盟于2020年1月正式公布《欧洲绿色协议》,预计未来10年投资1万亿欧元于绿色产业助力其“碳中和”目标。同时,各个国家也在加大绿色产业,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根据相关预测,未来40年内,我国“碳中和”所需的绿色投资规模将在百万亿人民币以上,甚至达到数百万亿。
那么,绿色金融将如何助力“碳中和”?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投资往往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视长期的环境及社会影响。长期来讲,绿色投资能降低减排成本,减少碳排放,对环境和社会造成正面影响,而这部分影响并未被纳入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内。换言之,绿色投资给社会带来的正外部性往往被忽视,导致对绿色金融的投资低于社会最优。因此,政府需要适当干预,以激励金融机构将绿色投资的潜在社会收益纳入其投资和风险管理的考量范围之内。
绿色金融的激励手段可以概括为两种。其一,是在拥有健全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前提下,对全社会的可交易的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路径拟定一个长期目标,并为社会提供合理的碳交易市场的均衡价格(以下简称“碳价格”)预期。一方面,这体现了政府实现“碳中和”的决心以及减排政策的持续性,为绿色低碳产业的投资者带来足够的信心。另一方面,对未来碳价格的预期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绿色产业的投资意愿:未来较高的均衡价格意味着更可观的投资回报率,而更多的绿色投资将降低未来各行业的边际减排成本继而降低碳价格,直到两者达成均衡,以实现社会最优的绿色投资总量。
其二,是通过政府政策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对绿色金融的相关行业进行补贴,以求矫正因绿色金融的正外部性带来的投资不足的问题。换言之,是将绿色投资带来的环境、社会等额外收益纳入其投资回报考量,实现社会最优。这一激励手段的实施方法主要是敦促银行对其金融业务进行调整,加强对绿色产业的支持。
“碳中和”需要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各产业相互协调,并配合自然碳汇、碳捕获与封存等技术手段,有先后、有轻重、有缓急地进行减排。而绿色金融对于“碳中和”的根本意义,一是在于降低各产业的减排成本,二是重点投资当前减排成本较高的产业(比如氢能、碳捕捉等),以期待未来降低其减排成本。换言之,想象一条减排的供给曲线,当前减排成本较高的产业位于供给曲线的最右端,那么长期而言,绿色金融将不仅有助于供给曲线向下移,而且有助于降低供给曲线的斜率、增加其价格弹性。供给曲线下移或弹性增加都将大大降低实现“碳中和”的总成本并提高社会总效用。
当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仍需完善体系标准、建立激励机制、增强覆盖面积、鼓励风险分析、强化碳交易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由于对产业结构调整、人力资本提升以及经济集聚的金融投资同样能够在保证实现“碳中和”的前提下提高社会总效用并促进社会公平。在未来发展中,不应仅仅局限于当前绿色金融所涵盖的产业,应当进一步扩大绿色金融的覆盖面积,将上述金融投资纳入绿色金融的概念之中。(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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